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关心残疾人学习、生活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2)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的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公民。
(3)推动残疾人的康复工程,保障其正常的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利,促进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开展预防残疾人的工作,推进残疾人的事业社会化管理。
(4)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的有关政策,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搞好农村残疾人工作须注意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村委会要想真正做好残疾人工作,完成村委会担负的残疾人工作任务,就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搞好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体现残疾人社会平等地位的必要途径。
目前,农村的残疾人就业问题比较突出,村委会要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创办或联办乡村福利生产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有专业技术或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可根据其特长,尽量帮助他们自我创业,实现个人价值与理想;同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能 一技之长,既可以自谋职业,也能服务于社会。总之,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应本着集体、社会、个人三结合原则,发挥群体功能,不断拓宽残疾人的就业门路。
(2)大力开展农村残疾人教育。要根本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就要不断开展残疾人教育,促使其个人素质的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最主要是抓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农村的残疾人大多文化素质很低,对他们的教育,要联合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地配合县乡开展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一方面致力于基础教育,扫除文盲、半文盲,另一方面开展多种类型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使众多的残疾人最终能成为自食其力的生活强者。
(3)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各种文体活动的开展,是活跃人们业余生活、增加新的精神“食粮”的有效途径。对残疾人而言,由于自身缺陷,更渴望融入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在开展乡村文体活动时,一定不要让残疾人成为被遗忘的角色。同时,在各种活动中,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文体人才,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从而使他们冲出农村,走向社会,利用自己的特长为家乡争光并改变自己的生活。
(4)广开残疾人工作的资金来源。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财力也逐步增加,这对于扩大残疾人专项资金来源,为残疾人筹措更多活动基金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因此,要开展多项社会活动,通过集体积累、个人捐赠、社会捐助等疏通渠道,募集资金,为残疾人服务。同时,要想尽办法不断壮大福利企业或经济实体,使募集资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对来之不易的残疾人福利基金,一定要合理管好、用好,使之真正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事业。
(5)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使社会主义人道思想深入人心,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爱护残疾人;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进取;宣传残疾人的好人好事,使残疾人自觉帮、学、赶、比、超,随同社会共同进步。
为什么要重视老龄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人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人均收入还很低的农村,这个问题更应该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人口老龄化是指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日益上升的人口现象,尤指已属老年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重继续提高的过程。人口老龄化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人口年龄构成变动,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有很大影响。
什么是家庭养老?
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和五保供养。家庭养老主要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指老年人主要的经济来源由家庭成员特别是赡养人提供,这是保障老年人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其二是指家庭成员要给予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家庭养老还有一个“居家养老”的含义。老年人离开家庭由社会集中供养,必须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和足够的财力支持,这种做法对目前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西方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正在呼吁老年人由社会集中供养回归家庭。
为什么家庭养老成为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最主要方式?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居家养老,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近年来虽然经济发展较快,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和人均占有水平依然很低,能够用于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的财力十分有限,国家根本不可能全部承担起老年人供养需求。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不能代替家庭的作用,即便将来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后,国家也难以完全承担全部老年人的供养责任。因此,家庭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供养老人方面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家庭养老,村领导须监督赡养人做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想使老年人在家安度晚年,村领导必须监督、教育、督促老年人的赡养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为患有疾病的老人支付各种治疗费用,同时为住院治疗或居家治疗的被赡养人提供护理。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居家治疗,除必须支付各种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有人给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由院方提供的护理一般只局限于注射、服药等与医疗有关的内容,而在生活护理方面则只能依靠家庭。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卫生资源短缺,对病人提供的护理更为有限。老年人一旦住院治疗,则只能由自己的亲属照顾、护理,如果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则应转托、雇请他人代为护理;对于居家治疗的老年人,赡养人同样应该妥善护理或安排适当人员代为护理,以保证患病老人的正常治疗和康复。
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这是法律赋予赡养人的义务和责任。赡养人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由于现在的医疗费用一般较为高昂,对尚不富裕的广大农民来说承担起来较为费力,因此赡养人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尽力协助赡养人承担其责任。对拒不为老年人支付医疗费用,或不护理照顾患病老人的赡养人,村委会要对其做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妥善安排老年人的居住场所。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是每个赡养人应尽的责任。所谓妥善安排,一般要求老年人的居住条件要略好于、至少不低于家庭的总体水平。老年人原来居住条件较好的,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人安置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居住。近年内,在广大农村出现了个别人为给子女腾房而将老人强行迁出的恶劣行径,对此村领导要主动出面,对赡养人进行说服教育,对拒不悔改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老年人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未经老年人许可不得擅自占有或使用,更无权改变产权关系——将属于老年人所有的房屋转移到自己或者他人名下。否则,老年人有权将其逐出直至要求法院作出裁决,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老年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赡养人还应负责维护。
(3)无偿替老年人耕种、照看其承包的田地和林场。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仍然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因此,一般每位老年人都还拥有自己承包的一份土地,有些老年人还有属于自己的林木、渔场和牲畜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口粮或带来其他经济收益,用以换取生活必需品,是老年人用以保障晚年生活的最重要经济来源。但是,由于年老体弱,农村老年人独立耕种自己的田地,照管看护的林木和牲畜等,必须由其赡养人及其子女或孙子女代为耕种和照管。
但赡养人为老年人耕种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田地、林木和牲畜等的收益,赡养人不能据为己有,而应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所有和支配。此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4)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法定必须履行的,即便老年人有足够的养老金或者其他经济收入而不需要赡养人负担赡养费用的,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消除。至于有的老年人因经济条件好而不收取子女赡养费,甚至还不断给予子女经济帮助的,那是老年人的权利和爱心,而决不是赡养人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赡养人,经过调解和审理,老年人可与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书一般应包括这些内容:①热心孝敬老年人,不得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更不得使用恐吓等方式方法威胁老年人;②主动赡养老人,规定赡养人之间对老年人生活费的负担份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也就是对老年人吃、穿、住、医、用等物质供应的承担份额、承担方式;③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要略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④老年人生病时,及时求医,赡养人之间对老年人所花医疗费的承担份额、承担方式以及对老年人生病期间的护理方式;⑤赡养人对农村老年人所承包田地、林木及渔场等的耕种、照看责任的分担方法等;⑥尊重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强行侵占老年人的财产,不向老年人提出经济方面的不正当要求;⑦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干涉其离婚、再婚和婚后的正常生活。⑧保证老年人的休息和娱乐,不要求其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保证老年人正常的对家庭的精神需求;⑨赡养人协商的其他内容。
在赡养协议签订时,村委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要派人参加,当场予以监督,看协议书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体现了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否征得了老年人的同意,主持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协议书要一式几份,村委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保留一份,以便于日后监督。赡养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的目的在于保障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在于提高协议各方履行协议的自觉性。对于不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村委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必须予以批评教育,要注重运用村规民约的力量约束,发动强大的舆论督促赡养人按照协议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5)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离婚、再婚,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既合情理,又合法律。但是,实施情况是:干涉老年人婚姻的情况在农村还比较普遍,老年人再婚还有很大的阻力,而这种阻力主要来自老年人的子女。首先是认为老年人再婚“不光彩”、“丢人”,害怕因此导致子女在村民面前抬不起头;其次是怕老年人再婚带走了财产,导致原本属于自己家的财产让对方瓜分;再次是怕老年人再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其他原因打乱平静的家庭生活。因此,不同意、不支持老年人再婚,严重者以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老年人对暴力干涉自己婚姻自由的,首先应当求助村领导出面对子女进行说服教育,但说服无效的,应当及时到法院告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6)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其他亲属都无权干涉。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也可以按照法定方式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必事先征得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同意。特别是对于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能无理干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是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什么是“五保”供养?
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农村中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五保”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经济来源。
(3)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实没有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
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后,还需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告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什么?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1)供给粮油和燃料等生活必备品。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日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对疾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派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对“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应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此外,“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五保”供养的赡养形式有哪几种?
“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提供日常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五保”供养的经费来源有哪些?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实体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专项列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五保”供养经费由村民“一事一议”或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解决。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不管是家庭养老还是“五保”供养,要想真正让农村老年人安度晚年,村领导必须注意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老年人权益指的是老年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中国老年人的权益从法律范畴来说,主要有两大类:
(1)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经济权利等。
(2)在国家法律中,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规定的老年人的特殊权利,如«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中均有对老年人权利的专门规定。
老年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主要有:
(1)享受子女赡养与尊重的权利。
(2)财产权利
(3)婚姻自由权利
(4)诉讼权利
此外,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劳动和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权利。
侵犯农村老年人权益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目前,损害和侵犯农村老年人权益的主要表现是:
(1)子女不赡养老人;子女或亲属虐待老人;老人患病时不能及时得到医治。
(2)农村五保老人的物质生活没有保证;一系列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
(3)老人的住房、收入、再婚等受到子女的粗暴侵犯和干涉等。村领导应在工作中尽量杜绝这样的现象在本村发生,使用各种方式方法树立社会主义的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
另外,村领导还应注意不让老年人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为什么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依法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是每一位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应尽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每个农村标准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相加不超过30个工,其中义务工5-10个,劳动积累工10-20个。而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动力为主,农村老年人年老体弱,基本劳动能力下降,已不是标准的劳动力,为了保护农村老年人身体健康,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管理委员会专家、湖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智库专家 王超)
编辑 李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