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领导的工作职责: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名人在线 2022-07-03 08:06:18 作者:zhhmrzx 来源:

村领导的工作职责: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和批评教育,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村民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调解工作一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

 

怎么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宪法»规定,农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委会为单位设置,并根据农村的地域大小、人口分散程度等具体情况建立起大村(超过500户)、中村(200户以上500户以下)、小村(少于200户)调解委员会人数不等(大村一般为7至9人,中村一般为5至7人,小村一般为3至5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在多民族居住的农村地区组chengren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有人数较少的民族代表参加。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第一,调解民间纠纷。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调解有关民间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

 

1)人身权利纠纷。主要包括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2)婚姻纠纷与家庭纠纷。婚姻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寡妇改嫁等引起的财产纠纷以及由此带来的有可能矛盾激化;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日常琐事、赡养、抚养、抚育及家务引起的纠纷。

 

3)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继承、租赁等方面的纠纷。

 

4)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因种植、养殖、种子租借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渔场、水井、水电、山林、树木、农机具使用和牲畜使用等生产资料方面引起的纠纷。

 

5)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指一般打架斗殴、轻微伤害和过失等引起的民事 赔偿纠纷。

 

当前,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要重点调解土地承包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如土地调整、置换、承包年限等;农业产业化服务的经济合同纠纷,如合同的兑现、价格的波动等;干群之间的矛盾,如征购提留、计划生育、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如夫妻不和、恋爱分手、离婚析产等。

 

第二,普法宣传教育。即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制宣传工作,主要应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宣传。

2)针对纠纷发生的规律进行宣传。

3)配合普法进行宣传。

 

第三,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寻求支持和帮助,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

 

如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规化工程建设,提高调解人员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的建立,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讲求实效。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和调解工作的实际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几项主要工作制度:

 

1)纠纷登记制度;

2)纠纷讨论和共同调解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

4)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5)回访制度;

6)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

7)统计制度;

8)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调解工作的一般程序是怎么样的?

 

1)纠纷受理。人民调解组织的受理纠纷有三种方式,即申请受理(指纠纷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主动受理(指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移交受理(指已告到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起诉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受理纠纷的方式中,都允许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自己的纠纷。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纠纷受理以后,调解员先要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要高度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记取他们提供的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需要查看现场的,应及时亲自查看现场,必要时应做现场勘察笔录;需要求证时,要亲自与双方提供的证人核实,并记录。在与纠纷当事人谈话中,要实事求是、态度诚恳地指出对方存在的缺点与错误,帮助他们端正态度,提高认识。然后向周围群众和一切知情人作调查,向当事人工作单位以及与纠纷有关的单位了解情况。总之,要从各方面进行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掌握详细的第一手资料,查清纠纷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在此基础上,对适用哪些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解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方能奏效。

 

3)调解。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并形成一个初步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即可开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一般先背靠背,待条件成熟时,即可面对面,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说服疏导。人民调解员在征求群众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提出(比较大的复杂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个合情合理合法又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根据这个初步方案,进行调解。当纠纷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表示接受调解方案时,或者双方意见与调解方案比较接近,经过进一步的努力可以互相接受时,即可确定时间、地点开调解会。

 

4)主持协商。当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并按人民调解组织通知的时间出席调解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派调解员主持调解会,以使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当面进行平等协商。小纠纷可由调解员1人主持,比较大的复杂的纠纷,可由2人或3人主持,由2人以上主持的,应由调解小组或调解委员会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会的首席调解员。

 

如何处理调解之后的有关事项?

 

调解员在调解会上主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平等协商,既可能达成协议,也可能达不成协议。凡是达不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分别告知纠纷当事人:可申请司法助理员调解或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也可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属于仲裁机关管辖的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裁决;如果是法律问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些可能的途径应明告给纠纷当事人,由本人自愿选择处理途径。但是调解组织应劝告纠纷当事人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在法律的范畴内依法处理,切不可感情用事,故意扩大纠纷事态,更不可采取过激行动使矛盾转化为刑事犯罪。

 

凡是达成协议的,对调解结果一般应用文字如实记载,形成一个书面的调解协议(即调解协议笔录)由人民调解组织存档备查,必要时,可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发调协议书的根据。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主要调解参与人姓名及身份等基本情况;纠纷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身份等基本情况;纠纷事务与争议焦点;调解理由;调解依据(调解的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村民自治章程或乡规民约等依据);达成协议的具体事项;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主要调解参与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或盖章。

 

什么是调解协议?如何监督执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最核心的内容是人民调解组织认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具体协议事项,必须将这些事项详细具体、准确完整地一一记录清楚。至于纠纷事实、争议焦点、调解理由等其他内容,由于双方已达成协议,一般可不必过于详细地交代和论述,可详可简。总之,调解协议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达成协议的具体事项要规范完整。

 

调解达成协议后,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简称义务人,下同),有的不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简称权利人,下同)的催促,能够主动自觉地履行协议中确认的应尽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顺利得以兑现。有的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已到或者已经超期时,仍拒不履行义务,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去提醒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必须明确的,督促不是强制,而能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

 

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当事人双方能否信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只有当双方自愿信守、自觉履行协议规定事项之后,具体纠纷才是完全彻底消除,调解才算最后成功。但也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翻悔,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者只履行了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而拒不履行剩余的其他部分义务,人民调解组织只能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第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义务人或权利人翻悔有理,双方当事人又请求或者同意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可以重新予以调解。

 

第二,对翻悔有理,但不愿再接受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其翻悔无理,经再次说服教育讲明无理翻悔后果后,动员自觉履行而无效的,均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正告当事人必须保持冷静头脑,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扩大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管理委员会专家、湖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智库专家  王超)

编辑 李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