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头绪复杂,作为一名村领导,一定要以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原则,贯彻于村级各项事务的办理过程中。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共产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 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村民自治,是广大村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好形式。坚持党的领导,是村领导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一个重大原则。村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不是句空话,要体现在具体行动上。
(1)树立党的观念
村领导是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是影响乃至决定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党章和«中国共产 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党支部由本村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则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党的章程、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要正确把握二者关系:①村领导要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抓抓好村务管理工作,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主动向党支部请示汇报,村务管理主动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切实维护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②村党支部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和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③村党支部要更新观念,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善于“抓大放小”,正确处理好“不干预”与“有所为”的关系。
村领导要尊重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党支部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保障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上,要注意防止和客服以下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村里的事情要由党支部甚至支部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二是认为推进村民自治,就可以摆脱党支部的领导,任凭村民委员会甚至村领导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总的原则是,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二者不可偏废。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既不能由党支部包办,也不能任由村民委员会说了算,而是要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去办。
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要自觉听取党支部的意见或建议,并通过工作把正确的意见或建议变成村民群众的行动。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善于通过建立健全村级民主制度,把党支部、村委会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个别地方,有些村领导当选伊始,就与村党支部书记争高低、比大小,或在工作中对党支部尊重不够。凡此种种都是不对的,要自觉改正。
(2)树立顾全大局意识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形式日新月异。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基础之上的农民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愈来愈复杂。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群众的自治性管理组织,处在农村改革、发展的第一线,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村领导要教育村民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以及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农民及各种社会组织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并不完全一致。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教育村民正确处理好与国家、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利益关系,是村领导的重要任务。村领导要教育和督促村民在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履行好对国家、对集体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利益,不做损害其他村民利益的事情。
村领导要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在新的形势下,农民的就业渠道多样化,农村社会结构和分配方式发生变化,农民的思想观念日趋活跃,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今天的农民与革命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民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村民委员会必须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善于用说服教育、示范带动、民主协商的方法同村民打交道,注重运用民主的方式、法律的手段解决各种问题,多办实事,少增加负担,主动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村社会矛盾,及时调解或疏导村民之间、各种组织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村领导要忠实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主动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领导是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必须忠实地代表村民群众的利益,处理好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村民的要求、愿望、建议都应该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做好上传下达、上下沟通工作,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3)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领导亿万农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成熟的农村政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包括基本经济制度、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三个方面的政策,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自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以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农民群众创造的经验,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形成了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政策。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涉及农产品流通、农业基本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是确保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指针。二是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涉及减轻农民负担、控制人口、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是农村政治稳定、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的指针。另外,在土地承包、农产品购销、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耕地保护、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农村社会发展等方面也有完整的政策。这些政策,都是多年来农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与现实、发展和维护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为了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广大村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并积极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并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便在千头万绪的具体工作中,保持正确的方向。如果村领导不了解、不执行这些政策,就不能很好地代表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侵犯农民的权益,导致群众不满,从而激化干群矛盾。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管理委员会专家、湖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智库专家 王超)
编 辑李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