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头绪复杂,作为一名村领导,一定要以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原则,贯彻于村级各项事务的办理过程中。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村民自治是法律、政策范围内的自治,不是无政府主义。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村领导要想做到不犯错误、少犯错误,让村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知法、信法、守法,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1)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村领导应当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努力成为学法、知法、用法的模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党员干部都要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应当看到,这些年来,村领导的法制观念有了很大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也有新的提高。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仍然不少,村领导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办事的情况仍较为普遍地存在。比如,有的认为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就行了,遵不遵守法律没多大关系;有的认为搞农村工作,就得靠“土办法”、“硬手段”,依法办事太麻烦、不实用,等等。这些错误认识的危害性很大,直接导致一些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shangfang不断,诱发治安问题和干群矛盾。学法、知法、用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村领导要学法。现在的法律法规很多,作为村领导不必也不可能全部掌握。但是有必要首先学好。但是有必要首先学好与村民自治工作和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常识,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森林保hufa»、«水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带领村领导积极参加司法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普法教育活动,在保证自己学好的基础上,做好面向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帮助农民群众正确学习理解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干部群众共同学习法律的浓厚氛围。
村领导要知法。就要求他们必须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能做的事,什么事不能做,能做的事如何按照正确的途径和方法去做,不能做的事应该怎样抵制。村领导首先不能有任何特殊和思想,一定要在遵纪守法上为群众带个好头。村领导应当明确党的政策与法律是一致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要树立用 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努力客服自由散漫、我行我素、无视法制的思想。村领导特别要注重职务守法,不越权使用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更不能滥用职权,牟取私利,否则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
村领导要用法。就是要坚持依法治村和依法办事,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农村各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要带头做到依法经营,勤劳致富,不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偷逃漏骗抗税。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地痞村霸等黑恶势力,不袒护违法行为和包庇犯罪分子,不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对农村中的家庭纠纷、虐待老人、包办婚姻、不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等现象,村领导要善于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和说服教育。要帮助外出打工的农民签订劳动合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遇到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要向司法部门或律师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村领导要组织领导好普法宣传工作。普法宣传就是对公民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宣传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为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执行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在农村搞好普法宣传工作,是搞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农村基层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局面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村领导要搞好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必须组织领导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为依法治村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对农民群众的普法教育,重点是搞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形式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森林保hufa»等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村领导要协调村级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普法宣传工作制度,落实普法宣传责任制,通过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及时利用村里发生的典型人和典型事对群众进行教育等形式,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要通过教育宣传使群众明白,行使民主权利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它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界限。否则,不仅自己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会危害他人的利益和权利。要通过教育宣传,使群众学会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2)依法组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村委会组织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还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领导要组织全体村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就村中一些重大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问题,提出并制订的一些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一般是就某个突出的问题,如治安、护林、防火等约束和规范大家的行为。村民自治章程内容则比较广泛,一般包括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三个方面。村民组织部分,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村干部应当遵守的制度和规范;社会秩序部分,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制度和规范。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的一项重要职权。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涉及每个村民的利益,而且必须适合本村的实际,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因此,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能由上级政府包办代替、同意制定或指定,也不能由村委会少数几个人说了算,自行制定,而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征求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可和拥护,并自觉遵守执行。
村领导在组织群众制订或修改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时,首先要考虑合法性问题,保证有关内容不得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不得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之处。有些农村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或者以村的名义所做的决定、决议,违反了法律政策的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应当引以为戒。
村领导必须认识到,民主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集体表决取代不了合法的个人权益,即使是百分之百村民同意通过的规则,也不能侵害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在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时,一定要把好“合法性”这一关,拿不准的时候,要向法律专家或权威机构请教,避免犯这样的错误。
(3)在重大村务决策中依法办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等等。需要引起村委会主任注意的是,对于重大村务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再去办理这一决策程序规定,许多人还缺乏应有的尊重,执行情况也比较差。
有的村领导觉得村民素质低,没必要和他们讨论;有的嫌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麻烦,认为干部同意就行了;有的担心万一议而不决或通不过,误了事情。他们没有想到,无论他们的计划对村民有多少好处,如果不经过合法程序,或者不把法律程序走充分,那么擅自做出关于重大村务的决策,就会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随着农民依法维 权意识的提高,他们对村领导等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对违法行为的抵制越来越认真。如果村干部仍然在决策中不按程序办事,忽视程序的合法性,必然会给自己惹来更多官司,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失去群众的信任。
(4)在村务公开中依法办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基础。实行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事项: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②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我国是个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担负着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责任。村领导应当及时公布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③ 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及时发放。村委会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上级拨来的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公开救灾救济的领取户的名单和数量等,以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④ 水电费的收缴情况。农村的电价、水价比较复杂,有的地方还存在搭车收费的情况。为了加强村民群众对水电费收缴情况的监督,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开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⑤ 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情况。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应当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交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村务公开的事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多样。村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村委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5)在维护村民利益过程中依法办事
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它的一项重要任务。
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是维护群众享有宪法规定各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自由权、人身权和人格权、财产权等等。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村委会应特别注意维护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村领导为了村集体的利益,组织村民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不仅利益没维护,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律面前是没有人情可讲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违法,都得承担责任。即使是为了维护集体或村民的正当利益,也不能采取非法手段,以违法对违法,“以毒攻毒”,“以暴制暴”。否则,很容易好心办坏事,害人害己。这就要求村委会主任在维护村民利益的同时一定要依法办事。
(6)在处理村民纠纷中依法办事
调处村民纠纷是村委会服务村民,实现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此基础上进行说理、疏导,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为村民服务,为之调解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在发现纠纷后主动进行调解。
适当依法进行调解纠纷,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但是有些村干部或村调解人员在调处村民纠纷时,违反了国家法律或政策,越权行使了司法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这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气焰,甚至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悲剧。所以村干部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依法量力而行。
(7)依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治安是人民政府的职责。但是社会治安与群众紧密相关,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责任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由村委会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宣传和组织群众做好以防盗、防火、防治灾害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二是协助公安部门组织群众搞好治安联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公共秩序;三是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管制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的、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四是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五是发现刑事和治安违法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等等。
村领导是由全体村民群众选举产生的,肩负着全心全意为村民群众服务的责任。如果村领导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恶性听之任之,甚至让不法分子执掌了村庄的管理权,必将丧失在群众中的威信,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村领导要一身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为我国农村的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8)协助完成乡镇政府依法布置的任务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政府不能直接向村委会下达行政命令。村委会也不能代替政府行使职权,不能包办政府事务。但是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办理有关行政事务。这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主要是指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环境与资源保护、税费收缴、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治安保卫、优抚救济、粮食收购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行政责任。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实行村民自治后,虽然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不再理会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如果说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做自己的行政或派出机构,随意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用传统的命令指挥方式进行管理是错误的话,那么村委会对乡镇政府依法布置的任务不理不睬,或有利的就干,没利的、难干的就拒不执行,或能拖就拖等,同样也是错误的。因此,村领导一定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片面性,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完成有关任务。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管理委员会专家、湖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智库专家 王超)
编辑 李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