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火了,低空产业园又要一拥而上?——附全国36个低空经济建设专项债项目一览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通航圈于2017年4月11日在四川创办,是业内共同打造的通用航空及低空经济行业交流平台,主要致力于通航产业及低空经济的研习、观察和评论。
图源:园区荟
来源:经济观察报 谢良兵/文
近年来,低空经济这一概念在中国迅速升温,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竞相布局的新兴领域。2024年,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纷纷提出建设低空经济产业园的计划,试图抢占这一潜力巨大的新兴产业先机。
从深圳的无人机产业集群,到广州的低空交通试验区,低空经济产业园的热潮正席卷中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10月,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主要地区在建及已启用的低空经济产业园区数量已多达69家,其中仅苏州市就有11家。
这股热潮既反映了中国经济转型的迫切需求,也折射出地方发展模式的创新与挑战。然而,在热潮背后,产业园的规划同质化、招商形式化、运营空心化等问题逐渐暴露,部分园区甚至沦为“政策盆景”。
政策扶持与转型冲动
所谓低空经济,一般指利用1000米以下空域开展的经济活动,包括无人机物流、低空旅游、航空器制造、飞行培训等多个领域。据中国民航局此前预测,到2035年,中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5万亿元。目前,交通出行、物流配送、农业植保、文旅消费、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低空应用场景已在中国多地落地。
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再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低空经济发展司,政策层面的推动为低空经济注入了强心剂。2024年,中国已有27个省级行政区将低空经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明确短期发展目标。例如,广东提出打造“低空经济第一省”;湖南计划建设“低空经济示范区”;合肥发布《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5)》等。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超过60个城市相继出台了扶持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推出了专项支持政策。我们在汇总全国36个低空经济建设专项债项目的投资规模与地域分布情况之后发现,总投资规模高达237.77亿元,其中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等地的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反映出上述地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投入。
狂热背后不只是政策的推波助澜,背后的经济转型动力才是根本原因。低空经济产业园有望成为地方经济的新支柱。以无人机产业为例,其产业链涵盖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多个环节。据测算,每增加1亿元无人机产值,可带动相关产业3亿元至5亿元的产出。地方政府通过产业园建设,不仅能吸引高端制造业,还能培育服务经济,如低空旅游、应急救援等新兴业态。
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中国亟须摆脱对传统高耗能产业的依赖,寻找绿色、低碳的新增长点。而低空经济以电力驱动的航空器为主,相比传统航空和地面交通,具有更低的碳排放。产业园的建设可推动新能源技术应用,如太阳能充电站和电池回收体系的布局。这不仅助力“双碳”目标,还能提升地方的绿色竞争力。例如,深圳的部分低空经济产业园已引入光伏发电,减少运营中的碳足迹。
另外,中国低空空域长期未被充分利用,低空经济产业园的兴起为空域资源开发提供了新路径。比如,空域可以作为一种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若这种模式推广开来,可能催生新的财税收入来源,弥补土地财政的不足。同时,低空经济的开发还能优化城市空间利用,尤其在交通拥堵的大城市,低空物流和通勤有望缓解地面压力。(57个起降场20.5亿元的低空大单开工,采用VOD模式!绍兴越城举行全域低空新基建项目开工仪式,三年拟投50亿元建215个起降场)
规划失序与招商内卷
低空经济产业园建设热潮之下,不少地方政府急于抢占赛道,在缺乏充分调研与科学规划的情况下仓促上马项目。部分地区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与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并不匹配。例如,某些内陆城市既无航空产业基础,空域资源也相对紧张,却依然规划大规模的低空经济产业园,期望复制沿海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这种盲目跟风的行为往往导致规划与实际脱节。
这当中有规划逻辑的倒置问题。许多地方政府未充分评估本地产业基础,仅因政策风口仓促立项。例如,某四线城市模仿深圳规划“无人机全产业链园区”,却因缺乏芯片制造能力,最终沦为组装基地。而且,从目前规划的低空经济产业园来看,各地产业园定位高度雷同,80%以上聚焦无人机和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制造,忽视配套服务与应用场景开发,形成“千园一面”的格局。
低空经济产业园的规划本应基于区域资源禀赋与产业链基础,但现实中却呈现出“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盲目性。据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23年底,全国通用机场仅449个,仅为美国的11%,且空域开放率不足30%。然而,多地仍将产业园规模作为政绩指标,例如某中部省份提出“三年建成百个低空产业载体”的目标,但其无人机核心零部件自给率不足20%。
一些园区在规划时对基础设施建设考虑明显不足。低空经济对空域管理、机场跑道、通信导航等基础设施要求较高,然而部分园区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或前期规划不合理,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例如,某些园区虽已建成厂房,但配套的机场跑道长度不足、导航设施不完善,无法满足无人机、通用飞机等飞行器的起降需求,严重制约了园区产业的发展。
从空间布局来看,部分地区的低空经济产业园规划过于分散,缺乏集聚效应。据统计,长三角地区拥有低空经济产业园区(载体)21家,其中苏州市就有11家。园区之间距离较近,产业同质化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的产业分工与协同发展格局。这不仅造成土地、资金等资源的浪费,还使得各园区在招商、运营过程中陷入恶性竞争,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此外,低空经济产业链技术门槛高、资金需求大,但地方政府在招商中往往陷入“以补贴换企业”的恶性竞争。例如,湖南省对eVTOL商业化航线补贴1000元/小时;广东省单项目最高补贴达1000万元;合肥市对新引进的低空经济新型研发机构,更是能享受到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
事实上,龙头企业更看重区域创新能力与市场潜力,而非短期补贴。大疆、亿航等头部企业仍集中于深圳、广州等既有产业集群地。2023年深圳低空经济产值突破900亿元,占全国近18%,而中西部多数园区招商签约率不足30%。
甚至,有部分园区为完成招商指标,引入与低空经济关联度低的传统制造企业充数。例如,某园区将汽车零部件厂商包装为“飞行汽车配套企业”,实际技术转化率不足5%。
理性发展与协同创新
面对低空经济产业园的热潮,中国需要在机遇与挑战之间找到平衡,推动其健康发展。
首先是在顶层设计上,需要尽快完善。中央应加快低空空域管理的立法进程,明确空域划分、飞行审批和安全标准,形成全国统一的政策框架。同时,可设立低空经济试验区,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推广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的成立是一个良好开端,未来应强化其统筹协调作用,避免地方各自为战。
其次是技术攻关要加速。低空经济的商业化依赖于技术成熟度,但当前无人机和eVTOL在续航能力、抗干扰性和安全性方面仍存短板。政府和企业需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尤其是在电池续航、空域管理和智能导航领域。还可以通过产学研合作,建立低空经济技术创新联盟,加速技术突破。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借鉴欧美在低空飞行器认证和管理的经验,提升中国技术的全球竞争力。
第三,市场需求的培育也至关重要。低空经济的应用场景虽多,但市场需求尚未完全验证。产业园若仅靠政府补贴驱动,而缺乏市场支撑,可能沦为空壳项目。因此,低空经济产业园应注重应用场景的落地,通过试点项目验证市场需求。例如,可在物流、农业和应急救援领域推出示范项目,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逐步培养消费者认知。政府可通过补贴或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探索多样化商业模式。
最后,中国各地经济基础和资源禀赋差异显著,低空经济产业园并非通吃模式。各地应根据自身条件差异化布局,避免一哄而上,区域协同发展是良策。沿海地区可聚焦技术研发和高端制造,内陆地区则可侧重应用推广和培训服务。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如粤港澳大湾区的低空经济共同体,可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减少重复建设。(深圳+赣州,航科院深赣无人机适航审定技术服务中心(基地)成功落地)
低空经济产业园的勃兴,折射出中国新兴产业发展的典型矛盾:政策热情与市场理性的博弈、短期政绩与长期生态的冲突。若不能摒弃“运动式”发展思维,部分园区恐将重蹈光伏、生物医药产业园“建时轰轰烈烈,后期门可罗雀”的覆辙。唯有回归产业规律,以技术突破为矛、生态构建为盾,方能在低空经济的星辰大海中开辟真正可持续的航线。
无论如何,2025年作为低空经济落地的关键一年,其发展轨迹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作者系园区荟总编辑、标准排名城市研究院院长)
来源:经济观察报,原标题《低空经济火了,低空产业园又要一拥而上?》。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提到:”在汇总全国36个低空经济建设专项债项目的投资规模与地域分布情况之后发现,总投资规模高达237.77亿元,其中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等地的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在“园区荟”近日专门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从全国36个低空经济建设专项债项目看各地如何布局低空经济
低空经济作为基建新赛道的“空中引擎”,正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创新的力量,推动中国经济向更高、更远的方向飞翔。本文将对全国低空经济建设专项债项目的投资规模、地域分布以及资金用途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力求为投资者、地方政府及企业提供一份详尽的投资指南。
一、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低空经济纳入专项债资本金范畴
国务院明确将低空经济纳入专项债资本金范畴,地方可动用资金上限提升至30%,资本金比例提升增强了资金杠杆效应。这一政策红利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各地纷纷响应,通过差异化定位与资源互补,构建起覆盖研发、制造、应用的全产业链体系。
例如,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川渝地区和中部地区根据各自的优势领域进行布局。珠三角以技术创新为主导,长三角注重智能制造,京津冀强化区域协同,川渝地区突出文旅融合,中部地区则发挥物流枢纽作用,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发展格局。
二、技术发展:智能化升级成主流
当前,89%的低空经济项目已集成5G、北斗、氢能等先进技术,智能化升级成为主流趋势。新兴融合领域不断崛起,如低空文旅项目结合景区运营收益,冷链物流需求爆发等现象,进一步拓宽了低空经济的应用场景。
具体来看,无人机植保、城市巡查、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领域的需求快速增长,为低空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预计到2025年,低空经济市场规模将达到1.5万亿元,2035年有望突破3.5万亿元。
三、投资规模与地域分布
以下表格汇总了全国部分低空经济建设专项债项目的投资规模与地域分布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等地的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反映出这些地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投入。
四、资金用途剖析
专项债资金主要用于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职业教育基地、冷链物流设施等方面。以下是几个典型项目资金用途的具体分析:
(一)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恩平工业园宝昌低空经济一期为例,该项目总投资5.83亿元,其中专项债融资1.75亿元,主要用于园区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
(二)职业教育项目
星空飞行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总投资2.95亿元,专项债融资4.7亿元,重点用于飞行培训设施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方面,旨在培养高素质的低空经济专业人才。
(三)冷链物流项目
竹山县通用机场低空物流冷链物流产业园(平战结合)项目总投资2.85亿元,专项债融资0.56亿元,致力于打造现代化的冷链物流体系,满足生鲜农产品的快速配送需求。
五、风险与机遇并存
尽管低空经济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首先是资金依赖问题,专项债占比过高可能增加地方债务压力;其次是技术转化难题,需平衡长期研发与短期收益,如氢能无人机商业化进程。
然而,政策窗口期的到来为低空经济带来了重大机遇。国务院明确将低空经济纳入专项债支持范围,并提升资本金比例,这为项目落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领域需求的爆发也为市场增量创造了条件。
六、结论与建议
低空经济建设专项债项目作为中国经济的新引擎,正在引领新一轮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为低空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力度,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国办印发的相关文件
在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迎利好:guobanfa文,扩大地方专项债投向领域!)
以下是该《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guobanfa〔20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一)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二)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详见附件2)。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二、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
(三)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额度分配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统筹考虑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支出需要,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地方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分配,确保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提高专项债券规模与地方财力、项目收益平衡能力的匹配度。
(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五)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研究制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标准化模板,依托信息系统统一项目实施方案要素和内容,减少中间环节和成本。简化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严格要求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做好项目资料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客观出具中介报告。
三、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
(六)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3)。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七)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完善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对于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无需重新申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安排发行专项债券,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八)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各地专项债券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两部门信息系统常态化报送,其中,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集中报送,并在次年2月底、5月底、8月底前分别完成该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全年项目的补充报送。两部门全年向各地开放信息系统,每年3月、6月、9月、11月上旬定时采集地方报送数据,并于当月内下发审核结果。
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九)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加强原有专项债券、已安排项目同新发债券、新项目的有机衔接,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到期债券年度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发行期限,均衡分年到期债务规模。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十)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已发行专项债券资金,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资金使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分级分类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一)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管,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将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加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安排债券规模、资金支出进度等信息。
五、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
(十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防范以项目资产抵押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登记处理方式,确保项目对应的政府负债和资产保持平衡。
(十三)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完善专项债券偿还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自审自发”试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严格落实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抓好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征缴工作,保障专项债券偿债资金来源。对收入较好的项目,允许动态调整全生命周期和分年融资收益平衡方案,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六、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
(十四)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遏制违规使用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和违规使用等问题,督促各地逐笔逐条建立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对新发生违法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问题的“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停止试点。财政部要对试点地区加强跟踪检查,定期核查专项债券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惩戒,选取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对不符合发行要求但已发行专项债券的地区,在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时予以扣减,省级政府要暂停相关市县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扣减限额、约谈通报、考核监督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定期通报典型问题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专项债券的审计监督,继续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
(十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优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债务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和审查意见,依法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地方谋划实施重大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完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债券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财政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十七)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机制等方面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适时动态调整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对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等试点政策,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试点范围。做好专项债券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各地加强专项债券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
附件: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
一、完全无收益的项目
二、楼堂馆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二)党校(行政学院);
(三)培训中心;
(四)行政会议中心;
(五)干部职工疗养院;
(六)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一)巨型雕塑;
(二)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
(三)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四)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房地产等项目
(一)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
(二)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
五、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
一般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供需平衡、竞争充分,且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产业领域。
注:鼓励安排专项债券支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仅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不得投向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
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城市政府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有需求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允许专项债券支持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具体操作要求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一、铁路
二、收费公路
三、干线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
四、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
五、货运综合枢纽
六、城市停车场
七、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八、煤炭储备设施
九、城乡电网
十、新能源
十一、水利
十二、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
十三、卫生健康
十四、养老托育
十五、供排水
十六、供热(含供热计量改造、长距离供热管道)
十七、供气
十八、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十九、城市更新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街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
(二)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提升及其他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保障性住房
二十一、新型基础设施
(一)云计算、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
(二)铁路、港口、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
二十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
(二)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
注: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附件3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
一、省份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
二、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
河北雄安新区。
通航圈